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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节

 

一、被告人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尽管被告人受虐杀夫的手段比较残忍,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这是由于被告人长期受丈夫家庭暴力虐待所致。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从心理学上讲正是‘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表现。‘受虐妇女综合征’一般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该心理症状由暴力周期和后天无助感两个概念组成。

暴力的周期性循环使妇女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及其严重程度,而一直处于恐慌的状态。

长期遭受暴力以及处于恐慌,使得女性在心理上会逐渐处于瘫痪状态,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

这种精神上的钳制积压到一定程度,一旦爆发就容易走极端,丧失理智而失控。由于受虐妇女自身反抗能力的限制和出于对施暴丈夫的恐惧,失控杀夫的时间点往往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以这种杀夫行为无法以正当防卫事由获得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却是由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引起的。

鉴于该类情形被害人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案发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在以往的案例中,一般将因长期受虐而杀夫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辩护人已经提交了相关刑事案例)。

2、对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妇女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能够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对遏制家庭暴力的滋生和蔓延有积极的意义。

从目前来看,现行有效的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婚姻法》(《民法典》生效后,已废止)第三条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处罚的尺度和依据难以把握。

这些年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肆无忌惮,家庭暴力行为愈演愈烈。

将受虐杀夫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必然会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所收敛,起到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另外,本案本害人受虐杀夫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杀人,行为人再次犯同种罪行的可能性甚微,加之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在道义上得到大家的同情,严惩像被告人这样几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受虐妇女,对国家、社会及其子女都是弊大于利,还可能带来更严重的社会导向性问题。

因此,辩护人认为,将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刑罚“轻缓化”和“人道化”的发展趋势。

本案中,被告人高培丽与被害人白克军结婚七年多,被害人经常无故打骂、虐待被告人,被告人也多次尝试向村委会、妇联求助,但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案发当日,在一次长时间打骂后,被告人长期的积怨爆发,将丈夫杀死,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当地妇联递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高培丽轻判的申请报告,当地政府出具了有七百多位群众签名要求对被告人高培丽从轻处罚的请愿书。这一切都代表了民心。法律不仅是无情的,还应起到社会引导作用。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因长期受虐待和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夫案件,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受到民众的同情,被告人高培丽的杀夫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孟广达发表完辩护意见的第一点后,清了清嗓子,停顿了下,他想让法官和旁听席上的众人消化下。

好像是差了点什么

正当审判长以为孟广达已经发言完毕,提醒他时,老孟又开口了:“二、被告人高培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一,从本案被告人高培丽犯罪的主观恶性分析,其故意杀人的原因是无法忍受被害人长期以来的虐待和家庭暴力,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虐待与暴力的恐惧,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杀人行为要小得多,而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第二,被告人高培丽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本身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培丽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除此以外,高培丽的行为已经得到社会原谅,并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当地的政府、妇联以及七百多位群众纷纷要求对高培丽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高培丽尚有一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且其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人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高培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恳请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完毕。”

孟广达的辩护词说的慷慨激昂,以至于发言完毕后,他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下来。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公诉人认为,该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情节较轻,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但被告人在被害人睡觉时以锤击的方式将其杀害,手段残忍,不宜将其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完毕。”

女检察员的心里也很纠结,从情感上讲,她对被告人很同情,也为被告人长期遭受的家暴而鸣不平,但是从理智上讲,她职责所在,不得不如此。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案中的‘情节较轻’该如何认定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将‘被害人严重过错’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是有法理依据的。

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有‘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责任分担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都应该适当降低。

在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被害人过错已被明确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被列为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等位置的量刑情节。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虐待,已有的病例和就诊记录可达到半尺多厚,而且持续了四年之久,如果不是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所限,被告人的诊断证明会更多。

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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