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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节

 

“爸,晚上少喝点酒。”方安志伸着懒腰回头说道。

“放心吧,爸爸开车,不喝酒。”方轶微笑道。有人关心的感觉真好。

方轶开车去云雾茶庄接上云梅后,直奔市里的一家高档饭店。二人走进包间后,只见里面坐着一位四十多岁的女人,她长得并不惊艳,属于很耐看的那种,浑身散发着知性的美,宛如一块温润的玉石一般。

“方律师,这位是卢萍卢姐,是我的好朋友。卢姐,这位就是方律师。”云梅介绍道。

“方律师,您好。这次麻烦您了。”卢萍微笑道。

“您客气了。云总说您有事要咨询,不知道是哪方面的事?”方轶直奔主题道。

“嗨,家里的一点事。咱们先点菜,边吃边聊。”卢萍叫来服务生,让方轶点菜,方轶推脱不过,便随便点了两个。

三人都不喝酒,云梅让服务生将自己带来的香茶泡了一壶。

菜过五味后,卢萍打开了话匣子。

“我老家的弟弟出了点事,今天下午打电话给我,让我拿主意。生意上的事我可以帮他出主意,可法律上的事我是外行,尤其是刑事案件,马虎不得。

我记得云梅说认识一位刑事律师,便请她帮忙约您出来,想向您咨询下。”卢萍不紧不慢的说道。

“嗯,案发经过您都清楚吗?”方轶问道。

“了解一些。事情是这样的……”卢萍将事情的经过讲述了一遍。

卢萍有个弟弟叫卢光,卢萍的茶叶生意做的风生水起,她弟弟在老家做公司虽然年收入没有她多,但在当地也算是一号人物。

五年前,卢光的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在当地获得了一块土地,这块土地原来是一家老的国有机械厂,后来因为资不抵债破产了。但是机械厂的地理位置很好,在周围有两所大学,还有几个高档居民区。

拿到机械厂后,卢光将公司搬了过去,但是只占用了办公楼,车间和员工宿舍都比较陈旧,如果推倒重建需要很多资金,审批手续也很麻烦,最后他一合计将车间出租给了一个叫田有良的人。

田有良是搞体育的,他见车间面积大,很适合搞体育馆,打打羽毛球和网球之类的,便花钱租了下来。一租便是三年,之后开始装修改造,招揽客户。

刚开始时客户不多,后来随着大量广告的投放,体育馆渐渐有了名气,从第二年开始盈利。租约到期后,又续了五年。

就在此时,卢光的工厂所在地区搬迁,生产线无处安放,于是他便与田有良商量,退还租金,收回体育馆用于安放工厂的生产线,进行生产。

田有良一听要收回体育馆,他说什么也不干,体育馆从开业至今刚收回成本,正是赚钱的时候,他怎么可能放弃。再说了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他有使用权。

双方你来我往的商量了一个多星期,最后卢光火了,他指使手下人对体育馆设施进行拆除,但是遭到了田有良的反抗。后来卢光的手下人将田有良的奔驰车给砸了。

经鉴定,田有良的奔驰车损失为九万八千元。案发后,卢光接到了公安部门的电话通知,去了便交代了全部情况。

砸车那小子是个愣头青,叫卢林,跟卢光一起光屁股长大的,是卢家的亲戚。卢林一直在公司作保安队副队长,案发后人都散了。警察来了以后卢林被人叫去了现场,后来被现场的警察口头传唤回派出所配合调查后,直接关了起来。

此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卢光二人的案子移送检察院,现在卢光二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方律师,我弟弟卢光没有参与砸车,能构成犯罪吗?”卢萍不解道。

“如果他只是指使手下人去拆除体育馆的设施,没有让他们砸车,这事还真与您弟弟没什么关系,您有没有问过,卢林砸车是不是卢光授意的?”方轶道。

“这……我弟弟倒是说过,当时对方不让拆体育馆的设施,双方对峙,卢林给我弟弟打电话,请示怎么办,要不要动手。

我弟弟怕搞出人命来,不好收场,就让他砸车吓唬下对方。结果卢林就把田有良的奔驰车砸了。”卢萍道。

“嗯,这就是了。车虽然不是你弟弟砸的,但是他指使卢林干的,两人属于共犯。

而且您弟弟卢光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林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所以公安机关指控他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什么问题。”方轶道。

“方律师,卢林只是砸了几块玻璃,把奔驰车外壳敲了几下,就要近十万元,这合理吗?能构成破坏财物罪吗?”卢萍问道。

“合不合理我说了不算,要看修理费用,您也知道,车一进四s店,钱肯定少不了。而且车修理后,会有贬损价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应予立案追诉。

虽然各省执行的标准可能不尽相同,但是您弟弟给对方造成近十万的损失,肯定够立案标准。”方轶心道:这事恐怕没有那么简单,简单敲几下能有近十万元的损失?

为啥不算自首?

“哦,是这样啊!”卢萍点头道:“方律师,您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减轻法院对他们的处罚?”

“方律师,卢姐跟我是老朋友啦,您帮想想办法。”云梅插话道。

“他们请的律师是怎么说的?”方轶想了想问道。

“律师说会替他们疏通关系,让他们找被害人要谅解书。”卢萍道。

“疏通关系的事我不好发表意见。但是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这是可行的,有了谅解书后,法院在量刑时会进行考虑。

除此以外,您弟弟有可能具有自首情节,如果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再加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说不定可以不用蹲大牢,争取到缓刑。您一定要告诉您弟弟,千万别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着干,要配合调查,因为他的态度将涉及量刑。”方轶道。

要证据有证据,要事实有事实,卢光自己又认了,在方轶看来,这种情况只能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调查,争取宽大处理,没什么好办法。

“嗯,我明白了。那卢林呢,他是不是也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卢萍接着问道。

“卢林的事有点复杂。根据您刚才所述,卢林是在警察现场处理案子时被别人叫过去的,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他可能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够不上自首。”方轶道。

“这是为什么?我弟弟也是被通知去公安机关后说的事情经过,公安说他算是自首。为什么卢林不算?”卢萍道。

“不是所有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都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单的说,自首包括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是如实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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