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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节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道:“被告人高强,案发当天晚上你都做了什么?”

“当天我去姐姐家吃饭,后来我准备去想好的家里住一宿,结果她家有人打麻将,后来我就走了。再后来我脑袋一热就去了小寡妇高敏家。”高强道。

他没活够!

“后来发生了什么?”检察员眼神如刀一般。

“后来我翻墙进了她家,又撬开了门插进了屋,她正在炕上睡觉,突然醒过来看到了我,我怕她喊人就扑上去用手捂她的嘴,后来又卡住她脖子,用被子蒙住她头,跟她发生了关系,我真不是有意要杀她……”高强越说越激动。

“被害人的金戒指为什么会在你手里。”检察员问道。

“她挣扎的时候,我去掰她的手,无意中看到的金戒指,所以就顺手给撸下来,带回了家。”高强道。

“之前你供述是在强奸行为实施后,她躺在炕上一动不动,你从她手上撸下来的。现在你又说是在争斗中撸下来的,到底是怎么回事?”检察员冷声问道。

“之前是我记错了,这些天我又回忆了下,是在争斗中我从她手指上撸下来的。”高强道。

“你离开时,被害人是什么状态?”检察员道。

“她……她没气儿了。我当时用手试过,她没有呼吸。我不是故意的……”高强看向检察员,眼中满是恐惧。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需要发问。”方轶道:“被告人高强,你是出于什么目的进入被害人家里的。”

“当时我喝了酒,就是想跟她发生关系,没想别的。”高强道。

“审批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高强酒后潜入被害人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强行掳下被害人的金戒指,被告人入室抢劫致人死亡,应当数罪并罚。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当时是猪油蒙了心,我不该去小寡妇家……”高强又是一阵忏悔,可惜他不是在教堂,而是在法庭,所以这一套说辞没有任何作用。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方轶对检察员的大部分指控都不持异议,但是在入室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点上他不同意检察员的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检察员指控被告人的强奸罪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对于入室抢劫致人死亡,辩护人有不同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强,不构成入室抢劫致人死亡,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入户的目的是实施强奸犯罪,并不是为了抢劫,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认定入户抢劫的关键。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关键在于其入户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高强以强奸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成立要件,因此,被告人高强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抢劫被害人金戒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一)根据上述意见,关于‘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是指以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入户抢劫’为加重处罚情节,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抢劫罪。

因此,当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入户,或者以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为目的入户并转化为抢劫罪的,才可以认定为“人户抢劫”。

(二)上述意见中的‘抢劫等犯罪’不应被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

上述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意在严格入户抢劫的认定条件,将以实施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的入户与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入户区别开来,以做到准确定性和量刑均衡。

因为如果不加区分,对以实施任何犯罪为目的入户而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都以入户抢劫论处,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范围无限扩大,容易导致轻罪重判。

本案中,被告人高强被媳妇殴打后,到姐姐家吃饭,饮酒后入户实施强奸犯罪。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并无抢劫其他财物的情况,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仅抢走了一枚金戒指,这说明高强并非为图财而入户抢劫,所以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

(三)公诉人将被告人入户的行为同时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禁止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定罪或者处罚,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罪刑相当。

本案中,被告人高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该入户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进行评价。否则将导致该入户行为分别认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强以实施强奸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里,在强奸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被告人暴力强奸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时,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案发经过为,被告人高强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而后与之发生关系,并在强奸过程中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根据被告人高强供述,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子蒙头、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人系因外力扼压颈部、口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人高强为实施强奸行为而实施的蒙头、扼颈、捂嘴等暴力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高强在强奸过程中抢劫金戒指的行为,暴力程度轻微。可见,被告人高强抢劫金戒指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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